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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讲】胡建淼《法与人类文明》内容精粹

    2013-01-03 网站管理员

    法与人类文明

    胡建淼

    20051025

    [主讲人简介]

    胡建淼 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学会副会长,国际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并担任司法部法制日报社法学专家顾问,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享受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入选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等十余所大学做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著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原理》《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等学术专著66本,在国家权威杂志和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70多篇。

    [核心内容]

    法作为一种正义的规则,具有神奇的力量。武力是靠物质力量,宗教是钻研人们的心灵,法律就是靠管理。法是文明的产物,是文明的标志,也是推进文明的工具,更是保护文明的武器。

    在人类,仅从成文法而言,“法”可以被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由于它被刻在黑色的玄武岩石柱上,所以被称为石柱法。“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人类4000年,已不再使人类感到陌生。但它像“空气”一样,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人类对“法”的认识经历了从“神定法”到“人定法”、从“工具论”到“正义论”的跨越,这显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法作为工具而产生,但更作为一种价值工具而存在。它具有阶级斗争的工具性,但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平衡器。

    法是一种规则,但这种规则的内容必须符合正义(Justice)。不正义的法是一种恶法,正如德国的拉德勃鲁赫所强调的,“法必须是良法”,“恶法不是法”。

    “法”必须符合“正义”,而“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平等是法的属性。世界上任何法的标志都离不开“天平”。“平等”(Equality)是法的属性,是法的核心,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谈不上法治。平等原则主要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宗教、肤色等受到歧视。法律平等是一种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每个社会成员获取结果的机会和过程的平等,它承认和允许结果的不平等。

    “人权”(Human Rights),系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幸福权、自由权等。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人权,这样的法才体现当代的文明。

    人性是人权的基础。现代文明要求我们的法律内容、执法方式要与人性相吻合。这是法制文明化的体现。从古代的“同态复仇”到现代刑罚制度,体现了文明的进步。

    法对私权态度的演变也同样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公权与私权都经历了从“公权私权合一”到“公权私权分离”、从“公权高于私权”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的过程。公法学上有条规定,叫做公权利——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法不禁止便自由。法律要尊重公权与私权的分界,注重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要求。

    [经典语录]

    法是文明的产物,是文明的标志,也是推进文明的工具,更是保护文明的武器。这就是法与人类文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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