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与司法判决
孙笑侠
(2009年6月16日)
[核心内容]
网络民意究竟代表着什么东西?先看看它的特点,再来看这种呼声所反映的社会矛盾集合的关键点在什么地方:(1)内容的复杂性,复杂性表现在它总是会随着时间、人员、地点而发生变化流动。(2)强烈的参与性,网络本身的娱乐功能很强,所以网络民意有一定的娱乐化趋势。(3)一定的从众性。今天这个社会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变革当中的一个转型期,那就提出一个问题:网络代表着社会转型期的民意,它究竟表达一个什么意愿?网民的呼声反映的最根本的东西是他的权利(right)。这种right的发展趋势有什么特点和规律?第一个趋势,网络里反映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在强化,而这种强化还没有达到与法制社会相匹配的程度。第二个趋势,现在我们这个社会,民众关注的自己的权利呈现出多元化。什么叫多元化?不断地涌现一些新权利,不管法律有没有规定,都要作为权利,碰到什么事情都想到权利。第三个趋势,关于权利的矛盾不断升级。在社会转型期,公民权利意识在增长,而执法人员对民权的保护意识还没有提高,双方发生矛盾了,网络民意直接反映了这对矛盾,权利跟权力的矛盾。
民意和司法之间的PK关系背后要讲清楚一个原理,这对矛盾背后的原理是什么?这两个概念分别代表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两种理性,一个叫做“natural property”,自然属性;另一个叫做“artificial reason”,技术理性、人为理性。自然理性就是被不断给予的一些经验,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技术理性是人造的,是人为培养的。它和自然成长获得的生活经验、人生阅历没关系,跟自然理性是对应的,是经过科班训练的理性。法院开庭时是技术理性支撑的,法庭是技术理性发挥作用的场所,是职业主义的场所。问题是法律职业如何应对民众的呼声,何将这二者的关系加以平衡?判决又该如何吸收民意?这是一个程序问题,或者说是一个方法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里还缺少这种制度的建设。尊重民意并不是判决书里完全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民众有时候是由自然理性作出判断,而这个判断恰恰与法律以技术理性作出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既然司法权具有终局性,就应该让它得到人民的支持。如何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呢?这就要求民意通过法律允许的一种方法、一种特殊的程序传达给司法机关,被司法机关吸收,来实现公正司法,这样才能达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
[经典语录]
尊重民意并不是判决书里完全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民众有时候是由自然理性作出判断,而这个判断恰恰与法律以技术理性作出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主讲人简介]
孙笑侠 著名法学家,浙江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社会科学协会会员(IVR)及中国分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5、2006年两次经公开投票获浙江大学“十大优秀良师益友”称号,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司法原理、程序法理、公法理论。出版专著有《程序的法理》、《法的现象与观念》、《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