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构建
崔建远
(2006年12月17日)
[主讲人简介]
崔建远,著名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法律顾问,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等职。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首批收入《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曾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称号。
[核心内容]
所谓的“和谐社会”不仅仅是指社会外观上的井然有序,秩序的多义性决定了建设和谐社会应该要进一步增加其内涵。
首先,和谐社会应当充分照顾每个个体的意志、利益,只有这些意志汇集成一种社会的共同意志,个人利益寄寓在一个整体的社会利益之中,才能保证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的利益得到关注,从而使社会整体得到健康的发展;其次,法律是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统一的保证,也是社会秩序最基础的部分,法律秩序包括宪政的秩序,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秩序,也有民商法律秩序等;最后,和谐社会的实现应该重视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人和自然的和谐,只有实现了法律和道德的统一,公民的合法行为才能是自发的而非强制的,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通过分析“家庭和睦案”、“未成年人保护案”、“雇佣保姆案”和“纯经济损失赔偿案和模特组装案”四个案例分别阐释关于遗嘱中财产的分配及合法性问题、未成年保护问题、人事合同问题和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将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经典语录]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骑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