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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讲】康均心《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命运》内容精粹

    2013-01-27 网站管理员

    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康均心


    (2006年4月20日)

    [主讲人简介]

    康均心,武汉大学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期刊社社长,武汉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国家安全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湖北省高等学校学报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北省全球基金爱滋病防治项目政策与法律专家库首席专家,武汉市公安局高级法律顾问。曾任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英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出版专著《法院改革研究》、《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等10余本,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家》等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

    [核心内容]

    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中国古代,人们认为死刑的存在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乃百王之所用”。清末沈家本主持刑法改革,1910年《大清新刑律》的出台,拉开了中国刑法改革的序幕。

    死刑文化是关于死刑的一种认知。第一,从“万物皆有生死”这个角度来看,死亡都是人类生死中的一个必然归宿。之所以强调这是必然归宿,是因为它涉及到我们树立国家刑法权本位还是个人权利本位的问题。

    第二,死刑文化具有强烈的传承性。人们都认为死刑可以杀一儆百呢?这就是文化的作用,是文化的传承力量的作用。在探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很多人是从众心理,大家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人云亦云。

    第三,文化的多元性。具体表现为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之间、不同年代之间。还有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大量的人口还反映出一种民意——支持死刑。另外,中国是一个无神论的国家,缺少宗教信仰,从文化的角度来讲,无神论者主张杀人偿命就等于主张正义;而西方有神论者主张报应就可以了,并非一定要同态复仇。

    现行的司法适用实践中,在三个方面体现出了死刑制度面临的挑战。

    第一,实体方面:死刑适用的实体性条件过低,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面过宽。第二,程序方面:死刑案件在侦查起诉过程(尤其是侦查过程)中缺乏监督、现行的证明规则有缺陷、疑罪不敢从无、公检法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很多案件受到干预、有问题案件纠错的规定单薄导致很多上访、刑事救济制度配置不当、死刑复核程序有名无实。第三,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学界、理论界跟司法界的矛盾非常大,存在冲突,意见并不一致。

    死刑能不能废除,首先取决于文化观念,另外是民意。民意是两张皮,它也可能是对集体意识的一种误读,一种不准确的反映。

    在现在的法律体制之下,完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在完善立法上解决死刑问题,在司法上加以限制;我们要树立新的犯罪观,还要有一种宽容的心态。社会需要宽容,如果这个社会没有宽容,那么就很难发展。要建立一种宽容的制度,宽容的制度会形成宽容的司法。西方有很多类似这种稀奇古怪的案件,但这实际上是一种制度上的宽容。这种制度上的宽容导致司法上的宽容,还体现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良好的道德社会。

    [经典语录]

    制度也要体现宽容性。制度宽容实际上是人性宽容的一种规范化的体现,这会使整个制度的运行创造出一种和谐的环境,死刑问题就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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