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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讲】江平《物权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内容精粹

    2013-02-02 网站管理员

    物权法与和谐社会建设

    江平

    2006年5月16日

    [主讲人简介]

    江平 “中国民法三杰”之一,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律思想家、法学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专家委员会委员、顾问、仲裁员。曾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 出版著作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人制度研究》、《中国司法大辞典》。江平先生系我国法律学术、教育的奠基人之一,并主持我国《公司法》修改、《物权法》制定等多次重大立法活动,为中国法学和司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中国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威望,被后辈尊称为“中国法学界的精神领袖”。

    [核心内容]

    民法就是一部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法律,物权法更是一部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律。一部法律就是要解决利益冲突发生时最佳的选择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贯彻三个机制。

    第一个机制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机制。平等的机制应该是民事立法中一个最重要的精神。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三大平等:国际和国内的平等,公有和私有的平等即所有制的平等,城市和乡村的平等。公和私的财产,不论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性质,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法律保护的措施上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城市和乡村的平等问题,核心显然是土地问题,我们的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涉及到三个土地问题: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承包经营的土地问题,农村的宅基地问题。

    第二个机制是利益冲突的优先机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物权之间的效率优先问题,当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么选择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债权与债权优先问题,我们今天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然要考虑劳动者权利的优先,但是优先到什么程度呢?如果优先到不合理的程度,就可能会适得其反;登记的效力优先;占有的优先效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占有是否合法,应当推定为合法占有,当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不能够确定的时候,应当推定为善意占有。

    第三个机制是利益冲突时的补偿机制。利益冲突时的补偿机制是解决选择最佳利益冲突平衡点的第三个办法。平等是基础,优先是利益权衡,补偿是万不得已的一种平衡机制。

    私权利的冲突并不可怕,因为只要有一个公平的能够维持平等的法院就能解决。公权利和公权利的冲突在许多国家中都存在,在西方国家是宪法法院来解决的,中国是靠党的领导来解决的。但是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就麻烦了。我国建国和改革开放以来,所有的征收,无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而且实际上也可以说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前提来征收和征用的。

    国家要富起来,城市要建设,就必然会发生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我们必然会征用更多农民的土地,也必然会拆迁更多居民的房子,但是,这一切都不应当以剥削、无偿剥夺或低价征收作为一种手段。我们不能用很好的方法来解决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就不可能很好地解决现在社会上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所以我们要有一个考虑的基本点:我们要维持和谐社会,就要用一个正确的度来解决,选择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经典语录]

    无论是民法,还是物权法,首先必须要承认市场经济面前人人平等,机会平等;在法律和财产权面前,无论什么财产,都应该被一视同仁地保护。

    版权所有:绍兴大学 风则江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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